基本釋義
黨章在“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一章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任期與黨的中央委員會相同,每一屆為五年,每屆中央紀委通常會召開多次全體會議。
中央紀委全會的職權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第十條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通過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黨中央決議決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四)討論和決定紀檢監察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五)按照權限審議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
(六)決定或者追認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七)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中央紀委全會如何召開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并主持。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的為通過。
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必須由應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報黨中央批準。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定和部署,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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